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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 测绘,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 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 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 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 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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