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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 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九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 进行配套建设,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 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 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 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 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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