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九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 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 规范的围栏 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 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 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 应当查验 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