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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1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核发选址意见书、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三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 方位等设计方案,四、删去第四十八条。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六、删去第五十一条。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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