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应当量力而行,充分论证,预先规划,实行集中成片综合开发。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开发改建规模和程序。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先地下 后地上的建设顺序,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工程,努力做到按规划建设一片.使用一片 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第二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张东伟律师编辑城市各项建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局.一,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 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二,居住区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 卫生和安宁,三,工业项目应考虑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合理组织.统筹安排.对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 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 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 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他居民密集地区、同时设置保护工程。事故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四。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和近郊区,五,城市沿河、湖,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证留有足够的生活岸线 六,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应当留有足够的人流疏散场地和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对危害城市安全,妨碍交通,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厂。危房等设施,应优先安排改建 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 改建、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应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意体现民族特色.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专门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