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 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 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镇 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