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利用涂改.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道路红线的 二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 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 防洪排水设施的,四,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五 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六.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 破坏城市环境和风貌,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第四十六条、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收受索取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