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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其内容包括 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 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 防洪排涝、电力 邮电通信,环境保护 人防建设,防灾抗灾。供热供气 园林绿化 公共服务设施 市场建设。环境卫生 郊区农副产品基地,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王雄武律师编辑历史文化名城应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 可以委托编制总体规划的单位编制.也可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主要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四条、城市分区规划的内容包括,对分区范围内各项用地的具体分配,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位,居住区的组织形式、区域性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等、第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 高度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 地质与环境评价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有关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会城市 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总体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但是 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 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 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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