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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文审批第四十四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 报告 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 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 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第四十七条。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第四十八条.向省政府 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 意见,报告 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 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报市长签署。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紧急事项发文、经授权后 可由常务副市长或其它副市长签发,上行文的签发人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第五十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如有需要、可提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请市长签发,第五十一条,领导同志审批公文 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视为同意。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 应及时在、蚌埠政报.和政府网站上刊登,蚌埠政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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