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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法制化。第十三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以及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或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 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省级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同时 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 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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