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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法制化。第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或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省级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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