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基本规定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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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
5.5.2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3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