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选择
-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5 照明标准值
- 6 照明节能
-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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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