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计,施工 验收以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及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建设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设计 图审,施工 监理.检测,墙体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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