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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性能认定以及推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第六条.积极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提倡保温装饰,结构保温一体系统和产品,逐步限制和淘汰湿作业法、浆料类,墙体保温系统和产品、第七条。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应有完整,有效的系统及其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通过性能认定,且在市城乡建委网上登记备案、工程应用必须使用登记备案时确定的系统构造及其组成材料,不得擅自改变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第八条,从事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应经相应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 并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严禁将其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既有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第十条.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改变节能效果的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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