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材料生产与供应第十一条,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其系统构造及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十二条。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单组份无机类干粉保温砂浆,各类板材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系统配套砂浆生产能力 满足规模化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第十三条、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时 必须严格执行 合肥市无机保温砂浆墙体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 001.2011,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含幕墙工程,使用岩棉板墙体保温系统时,必须严格执行 合肥市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002。2011,不应采用玻璃棉板.矿棉板.岩棉毡.第十四条。从事无机类轻骨料 各类保温板材、可再分散乳胶粉、耐碱玻璃纤维网布、热镀锌电焊网和锚栓等主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申请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 推广性能认定 备案 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作为系统配套组成材料使用、第十五条。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系统及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网上备案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括系统构造 各组成材料的产品名称。性能指标。产品使用说明书、主要施工工具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各工序施工质量要求等。第十六条,保温系统和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袋上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型号.重量,批次。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生产日期,对界面砂浆 保温砂浆、抗裂砂浆。胶粘剂,抹面胶浆等干混料还应注明使用有效期.使用说明以及现场搅拌的加水比例、出厂包装应采用内衬防潮塑料袋或防潮纸袋等专用包装袋包装 包装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第十七条。用于外墙保温工程的各种材料 成品、半成品的性能及其配合比应与产品型式检验时所采用的相一致,其组成材料必须由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统一供应.严禁更换组成材料,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技术指标 双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要求供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外墙保温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第十八条。提倡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建立专业化施工队伍、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和施工宜由同一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市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合肥市设立分公司 其相关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整套供应.积极鼓励市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合肥、严禁在合肥设立非法加工车间 生产基地。或擅自推广不在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