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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实行市场动态管理,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城乡建委撤销其登记备案.并予以公布.凡撤销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二 1年内有2次抽样检测或飞行检测不合格的 三。非法设立加工车间 生产基地 伪造,涂改,倒卖、租借 转让登记备案、推广应用证明文件的 四.擅自改变系统产品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与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五、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 市产业政策要求.或产品列入国家,省 市淘汰目录的。六,拒不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七。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九条.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巡查频次,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现场抽检等方式对墙体保温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基层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墙体保温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在全市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在各级质量安全双示范工地,琥珀杯及其以上质量奖项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1年内不得在肥承接业务。并报请发证机关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按照建设部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对在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中违反本规定 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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