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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 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护栏等设施。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借道通行 是指行人在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 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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