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六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实施应急预案,开展紧急救援。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乘车人,车辆所有人和其他事故现场目击人员,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第四十八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无力实施或者拒不服从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十九条。对交通事故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一般性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情况复杂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确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 仅造成自身车辆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第五十二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者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 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 机动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且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