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登记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出租车的发展 具体控制办法在制定前、应当公开听取社会意见、第十七条,机动车号牌可以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第十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号牌未安装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或者倒置.折叠,重叠、二.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喷涂或者未悬挂本车号牌放大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三,总质量在三点五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四 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 大功率音响。第十九条,教练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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