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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私有房产管理第十条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产权所有人依法出租、买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私有房屋 产权变更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由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执照。办理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禁止高价买卖房产,倒买倒卖房产或以房产 房证进行投机倒把 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二条.私房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签订租约.经过公证 共同信守,出租人应及时维修房屋、保证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撵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按时交纳房租.私房出卖时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私房维修,改建所需材料,应纳入当地物资供应计划。给予供应.出租人不在当地或确实无力修缮的。经双方协议,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修.修缮费用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或从租金中扣还.私有房屋拆除,应报经房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严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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