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私有房产管理第十条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产权所有人依法出租。买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私有房屋、产权变更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由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执照 办理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禁止高价买卖房产,倒买倒卖房产或以房产,房证进行投机倒把.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二条。私房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签订租约,经过公证 共同信守。出租人应及时维修房屋。保证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撵承租人搬家 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按时交纳房租,私房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私房维修 改建所需材料.应纳入当地物资供应计划,给予供应 出租人不在当地或确实无力修缮的,经双方协议 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修,修缮费用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或从租金中扣还。私有房屋拆除.应报经房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 租用非住宅私房 可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严禁高租 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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