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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私有房产管理第十条,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产权所有人依法出租.买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私有房屋、产权变更时 须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由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执照 办理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禁止高价买卖房产 倒买倒卖房产或以房产,房证进行投机倒把.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二条,私房租赁由出租人 承租人双方协商.签订租约.经过公证,共同信守、出租人应及时维修房屋、保证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撵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按时交纳房租。私房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私房维修、改建所需材料,应纳入当地物资供应计划 给予供应 出租人不在当地或确实无力修缮的、经双方协议,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修 修缮费用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或从租金中扣还,私有房屋拆除.应报经房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严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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