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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私有房产管理第十条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产权所有人依法出租。买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私有房屋 产权变更时 须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由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执照 办理契税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高价买卖房产,倒买倒卖房产或以房产。房证进行投机倒把.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 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私房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签订租约。经过公证、共同信守,出租人应及时维修房屋.保证居住安全 不得任意撵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按时交纳房租,私房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私房维修、改建所需材料。应纳入当地物资供应计划,给予供应,出租人不在当地或确实无力修缮的 经双方协议。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修 修缮费用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或从租金中扣还,私有房屋拆除 应报经房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 严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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