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 自管房产的单位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应认真执行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 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经审查批准 发给住房,退房证明,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赴.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 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 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 违者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还可收回房屋 第六条。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 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凡违犯本条规定而损坏房屋或其附属设备的.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维修。保证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 不塌,不漏,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用公房.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交纳房租、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个人租用公房的 租金应逐步实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交、第八条,凡由政府拨用的房产均为国有房产。机关,团体。部队 文教 卫生等单位使用的政府拨用房产.均不准自行买卖和交换.自管房产互相调拨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论政府拨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经市,地,县房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第九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应向房管部门申请核发房产执照、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产权变动时 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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