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自管房产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住房,退房证明。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赴、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转让 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还可收回房屋 第六条,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 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违犯本条规定而损坏房屋或其附属设备的、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维修,保证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不漏。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用公房.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交纳房租、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个人租用公房的、租金应逐步实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交、第八条,凡由政府拨用的房产均为国有房产,机关。团体、部队,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政府拨用房产,均不准自行买卖和交换、自管房产互相调拨时 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论政府拨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经市、地.县房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第九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应向房管部门申请核发房产执照,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产权变动时,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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