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自管房产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党 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 迁出之前 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 经审查批准、发给住房,退房证明.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赴,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 还可收回房屋 第六条 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 阳台 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违犯本条规定而损坏房屋或其附属设备的 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及时维修.保证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不漏,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用公房,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交纳房租,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个人租用公房的。租金应逐步实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交。第八条。凡由政府拨用的房产均为国有房产.机关,团体,部队、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政府拨用房产、均不准自行买卖和交换,自管房产互相调拨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论政府拨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经市.地 县房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第九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应向房管部门申请核发房产执照,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产权变动时,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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