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自管房产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党 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住房.退房证明,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未获批准 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 也可会同街道办事赴.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 禁止转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违者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还可收回房屋.第六条 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 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违犯本条规定而损坏房屋或其附属设备的.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维修 保证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不漏.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用公房 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交纳房租 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 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个人租用公房的.租金应逐步实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交,第八条,凡由政府拨用的房产均为国有房产.机关 团体 部队,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政府拨用房产,均不准自行买卖和交换 自管房产互相调拨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论政府拨用房屋或自管房屋 非经市 地,县房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第九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 应向房管部门申请核发房产执照。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产权变动时,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