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 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自管房产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应认真执行党 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住房,退房证明,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赴,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 禁止转租 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还可收回房屋 第六条 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 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违犯本条规定而损坏房屋或其附属设备的 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维修。保证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 不漏.第七条、各地区 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租用公房、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交纳房租、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银行托收、职工个人租用公房的 租金应逐步实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交 第八条,凡由政府拨用的房产均为国有房产 机关,团体、部队.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政府拨用房产,均不准自行买卖和交换。自管房产互相调拨时 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论政府拨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经市.地.县房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第九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应向房管部门申请核发房产执照,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产权变动时 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