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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自管房产的单位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 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经审查批准 发给住房.退房证明 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赴,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经教育无效 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 还可收回房屋,第六条、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违犯本条规定而损坏房屋或其附属设备的.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维修 保证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 不漏、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 租用公房,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交纳房租。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银行托收 职工个人租用公房的、租金应逐步实行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交、第八条。凡由政府拨用的房产均为国有房产 机关,团体。部队,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政府拨用房产.均不准自行买卖和交换。自管房产互相调拨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论政府拨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经市,地 县房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第九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 应向房管部门申请核发房产执照 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产权变动时,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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