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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政策、法令.在房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房管部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经房管部门说服教育无效的,房管部门应会同其上级机关或本人所在单位、街道、派出所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借故向建房单位勒索挤占房屋.违者,要严肃处理 并追回房屋,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 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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