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政策,法令。在房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房管部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经房管部门说服教育无效的.房管部门应会同其上级机关或本人所在单位。街道,派出所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借故向建房单位勒索挤占房屋,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回房屋、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 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精神 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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