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使用要求2 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 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2,3.5。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 6、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2、3,8,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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