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使用要求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3.6,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 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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