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规范的制定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住宅建设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本规范将住宅项目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在梳理、整合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2018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提出了住宅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以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1。0 2、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本规范不包括农村居住建筑项目,目前、我国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村居住建筑.通常以自建为主、除主要的居住功能外 还可能兼顾农具存放 畜牧养殖、晾晒场所等功能需求,与在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城镇住宅项目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未纳入本规范适用范围.1,0,3.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城镇住宅项目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 提高城镇住宅质量,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 1,0.4.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 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 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方面的相关基本要求、1.0、5,本条规定了处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