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 城市绿地布局和建设3.5.1。一般规定 3。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 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等.3.5、1。2。在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专业规划基础上,重点对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的城市绿地进行控制,明确对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和位置调整的原则.运用景观生态学与景观建筑学对山体 水系 旷野.园林绿地等开敞空间和动植物.土壤,典型地形地貌等城市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要求,3,5。1。3,城市绿地系统中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5 1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应规定各地块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提出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绿地率控制指标是规定性指标之一,3,5.1。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面积和绿地率规定。3。5、1。6、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和方案。3。5 1.7.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3.5,1。8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3。5 1.9 城市现有公园绿地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应改变为非绿地性质 现有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随着的城市发展.根据规划需要 在一定条件下适宜调整为公园绿地性质 在建成区内的1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搬迁或改建下地后 防护廊道内已进行绿化的用地宜结合周边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园绿地或附属绿地、3,5。1,10。对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3,5,1 11。城市公园绿地和部分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3,5,1.12、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中。应尽量减少地面硬质铺装面积,尽量采用透水性强的铺装材料和铺装方式 停车场宜植大树建成绿色停车场。3.5 1、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地形 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3、5。1.14.在市政府批准划定的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3,5。1.15,各级城市宜通过四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重庆市山水园林城市。区,园林市街 园林式单位,来建设和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3,5.2,城市绿地指标。3、5,2,1、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绿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大于或等于9,0m2。人的规定。3.5。2,2,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8 15。的规定。3、5,2,3,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3 5,2,4。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3、5.2.5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50cm以上的大树 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3.5、2、6,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 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的广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0,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能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核定容积率的大小 每提供1m2的公共空间用地.允许增加2.1,2m2,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3,5 2,7 对绿地指标偏低的地区,项目建设应配套的绿地不应进行异地建设、3,5.2、8.城市绿地的周边地区。若在拆迁或征地行为中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园绿地提供了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 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考虑上述调整因素,3.5,2,9 在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相对较少的城市改造区,应通过投资,管理和规划设计提高绿地指标,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奖励提高绿地指标的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