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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附属绿地3,4,1,内容与一般规定.3,4 1 1 附属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类别代码G4。附属绿地分为居住绿地、G41、公共设施绿地 G42。工业绿地。G43.仓储绿地。G44、对外交通绿地、G45 道路绿地,G46,市政设施绿地.G47。和特殊绿地、G48、3 4,1。2、居住绿地是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3,4,1 3,工业绿地主要包括厂前区绿地、办公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地、3。4,1,4,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城市立交桥绿地 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3。4,1,5。组团绿地、1。组团绿地设施包括花木草坪 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宜灵活布局.2、组团绿地的设置应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3,4。1。6。宅旁绿地,1 宅旁绿地贴近居民,特别具有通达性和实用观赏性,应精心规划与设计。2 宅旁绿地的种植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 近窗可种植落叶性高大植物 保持冬季采光和享受温暖的阳光,而在建筑物的西面。宜种高大阔叶乔木,对夏季降温有明显的效果。宅旁绿地也应设计方便居民行走及滞留的适量硬质铺地.并配植耐践踏的草坪、荫影区宜种植耐荫植物。植物不应选择对人体安全和健康有危害的品种,3、4,1。7,居住用地内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绿化形式采用平面.垂直等多维绿化.3,4 1、8、居住区绿化类型,宅旁绿化、隔离绿化,架空空间绿化。平台绿化 屋顶绿化。停车场绿化 道路景观绿化、3。4.2.附属绿地指标.3,4.2.1、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3。4.2,2。组团绿地面积不小于0,04hm2。3、4.2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3。4 2,4,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3。4,2、5,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3。4 2 6.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宜为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宜为20,3.4,2,7,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宜为25,3,4、2 8,城市休闲广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交通集散广场覆盖率不低于20。3,4。2 9,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规模较小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m宽的绿带 按规划保留的大中型现状水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20m宽的绿带。3,4,2.10、作为绿地控建区的用地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密度.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3 4,2、11、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面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厂.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学校 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 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 补偿标准应根据所确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区的。可对其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3.4,2、12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特种仓储和有特殊要求的工厂和市政设施的绿地率不作指标控制要求.3,4、2,13.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30,3.4 2。14 占地80公顷以上的教育科研和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3,4.2。15.工业用地绿地率 1。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宜高于35,2.5hm2以下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30、5。10hm2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5,10hm2以上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0。有特殊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除外.3、4、3.重庆市都市区附属绿地,3.4,3。1 居住区用地内部各种绿地应按居住区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地应划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3.4 3,2,规划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控制如下 以多层。4,6层 为主的居住区为30,以上,以高层、9层以上 为主的居住区为35,以上 以低层,1 3层 为主的居住区为30.以上,严格控制老城区改造中居住用地的绿地率 改造后应达到25、以上的绿地率.3、4、3.3 规划建设的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要求大于40、对条件有限,实施难度大的部分路段、绿地率可放宽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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