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防护绿地3.3。1、防护绿地内容与一般规定,3、3.1 1、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3、包括安全卫生隔离带。道路和河流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地,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3、3、1。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防护带必须绿化.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3、3。1。3,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城市高压走廊绿地内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3 3、1,4 按有关规定须留出保护距离的工厂 仓储和市政设施周围或廊道。适宜绿化的应布置为防护绿地,3.3、1、5,城市环卫设施与其它城市用地之间按规定留出的的防护间距内应布置为隔离绿化、3。3,1,6,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影响的一类工业用地与居住和公建等用地之间可以不设防护绿地。3。3。2,防护绿地指标.3 3,2,1,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m,3,3 2。2、高速公路两侧各防护绿地宽度均不小于50m.3。3,2 3,一类和二类工业混合区与居住区之间宜布置不小于50m的防护林带,三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布置的防护林带宽度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进行确定,3。3,2、4。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污染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 3。3.3。重庆市都市区防护绿地,3 3,3,1,长江 嘉陵江滨水防护绿地,1,在长江 嘉陵江水位落差有条件恢复培育河漫滩植被的地方,应进行绿化 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草丛.灌丛后建立生态林带。2 在建成区内五十年一遇洪水线以上的长江、嘉陵江未建滨江路的江岸应控制不少于20.50m的景观防护绿地,3,已建滨江路的外侧应布置为绿地 禁止修建与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已建滨江路内侧应控制不少于8,10m宽的绿带.4 沿滨江路进行的建设应以不破坏两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将工程与景观绿化相结合 使江岸与水体自然连接、保持江岸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5,滨江绿化景观带改善的重点是增加绿地面积,完善休息设施,完善人行步道系统 加强绿化及小品的建设 6。沿江交通及防洪工程建设要注重艺术性。以人性化的人工生态复合岸为主,使工程与绿化景观有机结合.减少纯人工化的工程处理手法。3.3.3。2 长江,嘉陵江的次级河流滨水防护绿地,1,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段两岸常年水位线以上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防护绿带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带状公园建设 2.建成区外河流段两岸常年水位线以上各应设置宽度20,50m的防护绿带、主河道尽可能保持原来走向的自然形态。河流整治中 原则上禁止封盖河道。严禁硬化河底,保持其透水性,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境.3。3,3,3,水源防护林地。在长江、嘉陵江沿线的水厂取水点、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岸边建不得低于30米宽的水源防护林地 宜建100m宽以上的水源防护林地,3.3,3.4。山体防护绿地 1,必须保护好山体现有的森林植被,自然地貌和景观资源。大力植树造林。通过培植不同的观赏林木,建设人工景点等手段,创造山体富有个性的景观特色.2.必须保护好现有的黄沙溪 兜子背,李子坝。王家坡。佛图关.燕喜洞,大渡口.九渡口.南岸、李家沱等处的护坡绿地。强化和明确城市轮廓线、在山头,山脊。山谷。山坡建防护林.中央山脊线50,100m范围内作为景观保护地带.3,由佛图关经虎头岩至平顶山一线.按实际情况在不同地段应布置50,100m宽的防护林带,由石小路南端经申家山至孙家岩一线。坡度在25度以上的用地全部应布置为防护绿带 严禁开发建设 长江沿岸铜元局至李家沱沿线结合自然地形布置景观防护林、4、在都市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以及孤立高地。应作为控制建设区.加强绿化,并及时清理自然植被中的有害植物 防止对林木的危害.以减少水土流失以及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3 3。3,5 建成区内铁路两侧设置不少于20m的生态防护绿带,建成区外两侧控制不少于50m宽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