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设计.规范和指导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水平。依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所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可参照本导则执行。1、0.3.本导则适用于省内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1 0,4,保障性住房设计和建设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1 0 5.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 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生活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相结合.1,0,6.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符合节地 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1。0.7。除导则规定外。相关专业还应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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