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为以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保障性住房技术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 第五条、集中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配售管理的建设方式。第六条 分散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危旧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按综合成本价购买 政府给予信贷政策支持,由建设主体实施的建设方式。第七条 配建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 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 或者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时、由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方式,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项目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的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供地公告中应当注明配建的开发条件。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应当首先向项目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安排使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市 县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同意 土地出让金可以合同方式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开发建设环节收取的工程设计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费等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 具体由省物价局结合实际确定。二,各金融机构可以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发放开发贷款,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促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