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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 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弄虚作假 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 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责令购房人退回.原限价商品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违规出售,出租限价商品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管理及实施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一,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的.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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