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一。满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收入线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一、初审。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复审,受理申请后。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三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四 批准。公示后没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发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核准通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 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 应当发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第十四条,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采取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侯及分房顺序 监察部门对分房过程实行监督。对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五条 通过房改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已达到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