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一.满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收入线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一。初审.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复审,受理申请后.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四。批准。公示后没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发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核准通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第十四条。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采取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侯及分房顺序.监察部门对分房过程实行监督、对残疾人员,优抚对象 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五条。通过房改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已达到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 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