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二十三条。确定满足本办法第八条三个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内容包括审查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制定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中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评审专家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并及时将评审意见送交市级安全 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第二十四.条市级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分送相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委派专人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其中 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深基坑工程开挖必须由项目总监发布开挖令。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防火.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九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