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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 试点并通过评审后 方可使用,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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