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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 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 监测等内容,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第十九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 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 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及时会同建设 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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