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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 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 环境和管线保护 监测等内容。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第十九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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