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 管线情况 主体结构设计要求 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第十九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 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及时会同建设 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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