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理和监测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 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并发布开挖令,二 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第三十二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 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 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和记录经审核后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 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同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评审专家组提交监测报告,第三十四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 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大监测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