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 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 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 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