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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 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单位。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 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 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 公用.供电 通讯 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 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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