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 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 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设计 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 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 公用 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