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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 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 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 市政、公用,供电 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 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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