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第三十条.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或者,登记注册.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一条。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标 准,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无出厂合格证或者未经认证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不准、安装和使用.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的成果应当保证质量 建筑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示经核定或者质量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 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第三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 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执行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批准的工期定额。由双方商定。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保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其他不实行招标 投标的工程、由发包 承包双方商定、并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款不得拖欠,第三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损失或者增加,付出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或者赔偿。拖延工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提前交工或者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 发包,承包双方商定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