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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包第十八条,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承包工程 第十九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的、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任务。第二十条,承包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加工非标准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 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 暂无标准的项目,可以执行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禁止倒,手转包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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