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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承、包第十八条.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承包工程、第十九条,承包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的 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任务.第二十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加工非标准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暂无标准的项目、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禁止倒、手转包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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