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 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 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 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 五 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 材料 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 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 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 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 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