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 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 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 组织实施发包 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 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 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 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 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