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 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 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 由发。包方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 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三 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 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 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 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 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 设备质量的测试 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