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 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 二 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 不得与承包方,材料 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 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