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 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 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 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 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 将监理的内容 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 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 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 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