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 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 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 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 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 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 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