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 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 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 不得与承包方 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 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