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 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 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 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 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