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 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三 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 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 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