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 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 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 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