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 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 二,组织实施发包 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 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 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