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 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 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 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 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 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 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 监理负责人姓名 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 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 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 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