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 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 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 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 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 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 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 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 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 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