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 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 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 选择承包方 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 实行委托承包 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 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 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