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 发包前 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 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