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 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 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 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 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 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