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 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国家 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 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 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 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 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 投标 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