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包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 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 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 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 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 必须经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 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 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 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 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 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