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 投标 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 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 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 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 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 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 标 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 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