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 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 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 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 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 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 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 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 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