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 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 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由发包,方申请 经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 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 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 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 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 因素 择优选定中标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