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 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 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 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 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 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 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 位代理 第十五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 择优选定中标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