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 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 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经国家、部门 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 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由发包,方申请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 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 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