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 建筑,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 设计、施工,含装饰,装 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 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 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九 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