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 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 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 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 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 监督管理发包 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 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