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 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 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 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 从事勘察 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 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 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 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 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