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 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 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 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 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 与竞争 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 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 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 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