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 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 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 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 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 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 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 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九 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 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