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 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 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 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 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 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