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 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 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 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 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 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 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 监督管理发包 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 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