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 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 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审核发包方.承包方 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 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