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 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 修、下同 以及建筑构配件 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 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 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 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 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 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