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 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 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 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 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 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 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 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