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 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 公平交易。禁止分割 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 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 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 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 中介服务方的资质 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 投标工作,四 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