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 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 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 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 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 承包和招 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 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 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