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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 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八条 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 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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