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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质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 单位和个人名称 地址,法人代表 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 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 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 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 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 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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