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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 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二 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 施工任务 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 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澳、台地区或 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 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 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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