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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 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 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 市。县 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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