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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 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 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 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 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 澳 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 伪造 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 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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