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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 职称证明文件、主要 业务经历.三 近期的主要业绩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 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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