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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 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 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 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 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 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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