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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 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 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 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 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 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 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 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 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 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 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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