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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 承包 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 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 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 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八条 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 中介服务活动的 应当提交 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 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 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 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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