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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 主要,业务经历。三 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 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 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 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 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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