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直接负责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 一.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立项的、二 对规划设计方案 施工图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擅自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施可证的、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绿色建筑目标实施建设的,不得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