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直接负责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 渎职等相关责任.一,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立项的.二、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擅自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施可证的、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未按绿色建筑目标实施建设的 不得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