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直接负责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一。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立项的。二、对规划设计方案 施工图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擅自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施可证的,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未按绿色建筑目标实施建设的.不得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