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直接负责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 渎职等相关责任 一,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立项的。二 对规划设计方案 施工图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擅自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施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未按绿色建筑目标实施建设的.不得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