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直接负责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 渎职等相关责任。一、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立项的.二、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擅自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施可证的,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未按绿色建筑目标实施建设的,不得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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