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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施工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的管理.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等单位关于绿色施工的责任 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准备.建筑工程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绿色施工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并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增量成本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项目单位应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 20,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编制内容.应参考 秦皇岛市绿色施工技术导则和评价方法。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 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绿色施工档案,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以及 秦皇岛市绿色施工监理指引。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和审查指南,秦皇岛市绿色施工技术导则和评价方法,以及,秦皇岛市绿色施工监理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负责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应符合 秦皇岛市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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