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项与土地出让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项目文件.应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一、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初步技术方案、在投资估算章节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的编制与评审应满足,秦皇岛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编制指南与评审要点 的要求,二.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方案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方案分析简述,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效益分析。三.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中增补绿色建筑简要阐述 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简要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第十二条,市.县。区,发改,经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的审批。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中应包括、建筑场地选址基本地质条件、是否存在危险源和污染源,场地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等内容.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审批.第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并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进行公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把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作为主要条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应满足 秦皇岛市土地出让绿色控制指导确定指引 的要求.第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校核建设用地规划中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并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中增加项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对于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用地规划阶段 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应满足 秦皇岛市建设用地规划绿色建筑控制指标确定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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