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六条.市 县,区,发改。经发 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文本中 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方案设计应包括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专篇、绿色建筑技术方案应作为项目单位评标的必要条件 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专篇的编制与评审应满足.秦皇岛市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绿色技术要求编制指南与评审要点 的要求、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 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满足绿色建筑建设目标进行自评估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建筑设计与审查应满足 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和审查指南,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向市 省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认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并予以公示、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