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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通过认证的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绿色建筑证书,并予以公示.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报经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进行营运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绿色建筑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垃圾与绿化管理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对项目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保留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信息和文件。监控数据应定期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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