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 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 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燃气工程 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 瓶装燃气换气点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 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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