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 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燃气工程 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六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 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 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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