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 贮存 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 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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