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 燃气设施 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 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 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 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 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 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 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 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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