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 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 含瓶组站 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 加气站 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三 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 表压 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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