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 燃气设施 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 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 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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