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申请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之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居民用户申请使用家用燃气锅炉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 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 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七、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八,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九、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第三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 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