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申请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之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居民用户申请使用家用燃气锅炉的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三十条,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七,不得加热 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八.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九,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十 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第三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