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 新建,扩建 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 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应当符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十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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