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第三十七条。净高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 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文物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九条 商住混合,临市政公用道路不得规划建设商住混合楼、商业用房需独立设施.高层建筑带裙房除外。第四十条,广告位。空调室外机等。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位 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其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底层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位不应临街设置。特殊情况下确须临街设置时,空调室外机位应距离室外地坪净空不得低于2 5米。第四十一条,临街界面 临40米 含40米。以上的市政公用道路和临沱江,九曲河的住宅建筑不得将厨房、厕所等辅助性房间设于临街面、不宜设计开敞式阳台.商业门市开间不得低于4,2米。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第四十二条、商业外装。商业建筑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材料.第四十三条,顶部跃层 顶层跃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层的35.第四十四条,住宅主入口.住宅小区主入口大门面宽不应低于20米、利用临街两栋建筑的山墙间作住宅小区大门的,其建筑山墙间距不应低于30米 第四十五条。拼接长度,临江.临河,临城市干道 临公园、临广场、临市区级行政中心及市级车站.主要交通出入口区域,建筑须以点式为主 其他区域多层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宜超过60米,高层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宜超过6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