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第五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3,1,旧.城,区。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居住用地、0。301.8、4,0、0。301,8,4.5商业用地 0、3。0、55,6、00,3 0 55.5 0商住混合用地。0.5,5,0 0。45、6.0工业用地 0.30 0,7注,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 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第六条。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九条,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 建设净用地面积 100、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第十条,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第十一条,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 停车场 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二 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第十二条。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 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1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 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第十三条,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 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第十五条、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 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 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第十六条。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1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第十七条,社区用房 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 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第十八条,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二 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 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第十九条,小区变 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 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第二十条、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 绿 地,率.工业.仓储用地.10,20,医院。35,商业 市场.10,居住用地,旧城,25,新区、35、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0,新区、30,第二十一条。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 25公顷的集中绿地,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第二十二条.健身活动设施 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第二十三条.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一 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三 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建筑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S建,220m2,车位、户.2.01。0144m2.S建 220m2,车位,户,1.51,090m2。S建.144m2,车位.户 1、01、0S建。90m2、车位,户 0、71、0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车位.户,0,31.5公寓、车位、户。0,51,0商业,独立商业。车位.100m2 1 52,0商业群房、车位。100m2,1。02,0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车位,100m2,0,32 0宾馆、酒店,车位、100m2 0、5、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2,1、51,0其他办公。车位.100m2。1.01。0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车位、100m2 0。60,5电影院、车位。100座 3,53,5影剧院。车位,100座,103、5展览馆 车位 1000m2、77.5医院,市级.车位,1000m2、6。5 区级,车位。1000m2、4.5 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本表未尽之情况 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第二十五条.围墙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 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 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 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 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第二十七条,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